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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8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李某,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