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一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杨金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一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地址: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法定代表人高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培斌,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西里,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正英,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永红火车站家属楼,系杨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亢某某。上诉人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之父杨森林系原告腾达公司职工,2012年2月11日出走。2012年4月29日在皋兰县什川镇小峡水电站库区发现尸体并被打捞,后经皋兰县公安局确认系溺水死亡。2012年5月20日原告作出《关于杨森林死亡善后的处理决定》,参考甘人社通(2011)182号文件规定,支付了杨森林遗属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7387元。后被告要求原告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遭原告拒绝后,被告申请永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3年5月8日,永劳人仲裁字(2013)第08号裁判书裁定,原告自裁判书生效之日起给被告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0元/月,并在七日内补发自2012年5月至本裁定书生效之日期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后随政策规定再行调整。仲裁书给双方送达后,原告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要求不确认永劳人仲裁字(2013)第05号裁决书内容,判令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被告之父杨森林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要求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子女等,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渠道发放,即按照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综上所述,原告应按照230元/月的标准给被告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参照《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甘政发(1985)247号),判决如下:原告自2013年5月起每月发放被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款230元/月,并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发放2013年5月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期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告以后随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被告的发放标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宣判后,腾达公司上诉称:1、杨某某之父杨森林死亡的善后事宜已一次性处理完毕;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引用了完全不适用于本案的政策性文件;3、原审判决适用《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杨某某服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腾达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杨某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本案中,杨森林系腾达公司的职工,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杨森林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规定,杨某某作为死者杨森林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依法应当享受遗属津贴等非因工死亡待遇。上诉人所提其已对杨森林善后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志红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张惠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