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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徐勤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徐勤年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委托代理人朱明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勤年,男,1951年2月7日生,系原吴江市松陵镇花样年华飚歌城投资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徐勤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竞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