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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刘某某,职工。被告陈某某,农民。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