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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建伟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伟,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孙建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丁勇,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