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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5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与福清特斯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5848号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周龙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特斯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郑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清特斯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清特斯天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清特斯天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翁美香审判员  钟金仁审判员  陈继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