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万春华与吴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华,吴从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万春华,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从岭,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春华与被告吴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