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亚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全,李莉平,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全,邳州市建设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吴芳芳,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莉平,邳州市港口管理处职员。被执行人栗秀莲,邳州市港口管理处职员。被执行人翟新礼,邳州市港口管理处职员。被执行人卞春波,邳州市港口管理处职员。申请执行人王亚全与被执行人李莉平、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邳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李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付王亚全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58元由李莉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李莉平、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的银行开户记录,冻结被执行人李莉平、卞春波、翟新礼的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一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李莉平、翟新礼、卞春波的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一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的,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014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张宜信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止、终结审批表(2013)邳执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全被执行人李莉平、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中止、终结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李莉平、翟新礼、卞春波的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一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人孙光献2013年12月30日合议庭意见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分管院长意见年月日备注合议庭笔录(2013)邳执字第01423号时间:2013年12月30日地点:执行局执行长:张宜信执行员:汪洪明承办人:孙光献记录:王萌张:现在我们合议申请执行人王亚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莉平、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人先发表意见。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并予以冻结,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一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的意见是:本案终结执行。汪: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张: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最后意见:本院(2013)邳执字第014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字:执行谈话笔录(2013)邳执字第01423号时间:2013年12月28日地点:执行局执行员:孙光献记录:王萌申请执行人:王亚全委托代理人吴芳芳?:在你申请执行李莉平、栗秀莲、翟新礼、卞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你还能提供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吗?吴: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这4人没有小轿车,没有二套住房。?:鉴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你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吴: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你看看笔录签字。吴: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