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陆浩锋与丁秀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浩峰,丁季琴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陆浩峰,男,2007年5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陆银,男,1982年5月16日生。被告丁季琴,女,1989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浩峰与被告丁季琴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浩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