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蒋春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考虑家庭子女情况,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