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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蒋春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考虑家庭子女情况,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