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涂永安诈骗罪,涂永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89号罪犯涂永安。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人涂永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永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原判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涂永安及同案被告人孙楠楠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保刑终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永安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永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