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幸享元与威远县宏昇矸子厂仲裁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享元,威远县宏昇矸子厂,吴泓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幸享元,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所地威远县越溪镇。被执行人威远县宏昇矸子厂。被执行人吴泓睿,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所地威远县越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劳人仲案字(2013)11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幸享元申请执行威远县宏昇矸子厂仲裁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县宏昇矸子厂、被执行人吴泓睿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