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李自强与孔凡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强,孔凡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李自强,曾用名李国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凡领,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自强诉被告孔凡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凡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自强诉称,2010年10月7日,被告孔凡领说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5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欠款数额。被告孔凡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孔凡领于2010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孔凡领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孔凡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自强给付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孔凡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光远审判员 苗东升审判员 徐 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