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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洪德,该公司经理。被告崔立志,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再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