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光诉被告王仕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光,王仕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朱小光,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王仕浦,男,满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光诉被告王仕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小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小光系自愿提出该申请,原告朱小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朱小光负担。审判员 : 巩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