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中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翟新光与郑显全、石礼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翟新光,郑显全,石礼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中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新光,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显全,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礼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渤海路**号***户。再审申请人翟新光因与被申请人郑显全、石礼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新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80号卷宗正卷第11、12页载明,山东法制报2012年5月23日对石礼春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项内容,均予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本案债权转让是否对翟新光和被上诉人石礼春发生效力;二是本案借款是否系投资款的一部分及是否已经清偿;三是本案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一审期间,郑显全提交了本案的原债权人吕楠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翟新光和石礼春的挂号信回执,吕楠在审理中出庭确认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确认其将债权转让通知向翟新光和石礼春进行了邮寄,故债权转让对翟新光和石礼春发生效力。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吕楠与石礼春于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自2010年9月1日起,石礼春之前所有债务问题与本协议无关。翟新光没有证据证明本案10万元借款系吕楠45万元与石礼春合伙投资的一部分,故对翟新光称10万元借款是吕楠投资款一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经审查查明,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市北区绮美佳汽车美容服务部”系由石礼春担任业主和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翟新光关于本案借款系公司行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案借款发生在翟新光与石礼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翟新光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形,该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翟新光申请再审的其他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翟新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新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