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月菊与黄文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菊,黄文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刘月菊。被告:黄文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菊与被告黄文勇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月菊负担。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