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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月菊与黄文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菊,黄文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刘月菊。被告:黄文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菊与被告黄文勇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月菊负担。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