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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12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X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庄XX,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陈X,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庄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忠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