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赛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毕连应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连应,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赛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毕连应,男,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郑明礼,村委会主任。原告毕连应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荣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为了解决村里老年人吃不上鸡的问题,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后与原告签订购鸡协议,共购鸡1295只,总价款为427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没钱拒付。故要求被告给付购鸡款42735元,利息2735元,总价款45,47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包括2012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购鸡协议,东干仗村养鸡户花名表,经办人的证明材料,被告理财小组关于欠款数额的审核单。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为了发展养殖户,解决村里老年人吃不上鸡蛋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原告毕连应处购买下蛋母鸡1,295只,每只单价33元。合计42,73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账上没钱拒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购鸡款的事实存在,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加以佐证。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及时支付购鸡款,所以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毕连应购鸡款4,2735元及利息2735元(按照年利率6.4%计算)共计45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东干仗村委会承担4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