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廖全胜、唐淑亮、蒋小荣与奚新伯、张玉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全胜,唐淑亮,蒋小荣,奚新伯,张玉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廖全胜。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淑亮。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小荣。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泽湖,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奚新伯。系柳州市得利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的业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新。系柳州市得利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的实际经营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荣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全胜、唐淑亮、蒋小荣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玉霞、庄良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艳华担任记录。上诉人廖全胜、蒋小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泽湖、被上诉人张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荣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7元(廖全胜已预付),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廖全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关玉霞审判员 庄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