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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3日。被告马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又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