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3日。被告马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又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