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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梅则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梅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梅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朱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并继续予以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梅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