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闫校辉与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校辉,赵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闫校辉,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赵海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校辉诉被告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校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