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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闫校辉与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校辉,赵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闫校辉,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赵海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校辉诉被告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校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