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鑫与李峰、李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李峰,李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李鑫,农民。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农民。被告李俊燕,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鑫诉被告李峰、李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韩兴祖、代理审判员吴双妹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双妹主审本案,审判员韩兴祖参加评议。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的委托代理人霍树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峰、李俊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鑫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2011年至2012年建房的过程中,被告分五次在原告处借款95万元,在2012年10月25日偿还了15万元,余欠80万元,现因二被告之间发生离婚,为保护原告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被告李峰、李俊燕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原告李鑫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峰于2012年10月25日书写的欠条一张,证实欠款情况;户口本一份,证实被告李峰与被告李俊燕现为夫妻关系。另原告申请了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实其为李峰和李俊燕的儿子,该笔借款有的是李某从被告处拿的,有的是李某的妻子从被告处拿的,有的是被告李峰从被告处拿的,其中2011年11月的借款是被告李峰从原告取走一台机器,收回货款后没给原告直接用于建房。对2012年9月这笔借款是有时2万,有时3万累计起来的,其他几笔也是这样形成的。被告李峰、李俊燕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峰为建厂区办公楼,先后从原告李鑫处借款95万元,后被告李峰偿还了原告15万元,现尚余80万元未偿还。另查明,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峰与被告李俊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俊燕与被告李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被告李峰、李俊燕共同偿还原告李鑫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李峰、李俊燕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辉审 判 员 韩兴祖代理审判员 吴双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潇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