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秦国庆与秦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庆,秦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秦国庆,农民。被告秦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庆与被告秦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庆于2013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秦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