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立群与修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群,修运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孙立群,男,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修运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群与被告修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