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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立群与修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群,修运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孙立群,男,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修运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群与被告修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