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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欧鑫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辉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欧鑫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辉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66号原告东莞市欧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安,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刘先蓉,公司出纳。被告深圳市华辉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辉。原告东莞市欧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辉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份货款合计1215990元及利息(以12159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无争议点。1、合同成立、生效方式:从2011年12月开始,原告每月通过传真向被告下订单,被告确认订单回传即生效;2、买卖标的:油漆及其他油漆类化工原料;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后,被告当即验货后收货;4、价款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原告传真每月对账单至被告处交由被告确认,确认后60天结算,结算方式支票、转账等;被告均有在对账单传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5、原被告之间确认的对账情况:2012年7月货款354384.5元、2012年8月货款400049.5元、2012年9月货款170035.5元、2012年10月货款19659.5元、2012年11月货款53667元、2012年12月货款87331元、2013年1月货款121878.5元、2013年2月货款29906.5元;6、被告已支付货款情况:已支付2012年7月份货款20950元;7、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1215962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辉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东莞市欧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215962元及利息(按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本院指定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2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赖远琼人民陪审员  蔡文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俊诚书 记 员  李燕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