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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汤某、焦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焦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2004年12月7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6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焦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焦某为了使无电焊职业资格证书的朱某、郭某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锦都家园工地打电话联系制造假证的一男子(身份不清)商议购买假证,后被告人焦某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中学门口附近跟被告人汤某交易,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买得伪造的朱某、郭某及其本人的电焊职业资格证书三本。嗣后,被告人焦某持朱某、郭某的假证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使用时被当场查获。后被告人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另查明,2013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的辨认笔录,物证——三本伪造的电焊工资格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州市椒江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1)台路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焦某的立功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焦某目无法纪,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伪造的假证,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焦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伪造的电焊工职业资格证书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