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袁建平与季逸、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平,季逸,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85号原告袁建平,男,汉族。被告季逸,男,汉族。被告胡敏(季逸之妻),女,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人季林芝(季逸之父),汉族。原告袁建平与被告季逸、胡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建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林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季逸于2011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当时双方为亲戚关系,故未要求季逸出具借条。2013年6月1日,经原告与季逸协商,双方同意季逸在10万元基础上补偿原告利息5000元,并补出了借条。但季逸至今未还款。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05000元。两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等情况无异议。现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6月1日,季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袁建平人民币10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致起讼争。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季逸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季逸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逸、胡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建平人民币105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