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付光与孟祥森、王红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光,孟祥森,王红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付光,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孟祥森,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红霞,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光与被告孟祥森、王红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