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毕武云与门福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武云,门福成,于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45号申请人毕武云,男,6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门福成,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淑新,女,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翁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门福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yyy)予以冻结;二、将于淑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的账号(zzzxxxxxxxxyyy4)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士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