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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刑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州刑初字第0016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5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4月19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抓获,同年11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州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唐某某已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恢复对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唐某某恢复审理。审判长  王金云审判员  屈丽芳审判员  尤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