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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尹承四与沈维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四,沈维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694号原告尹承四,男,汉族。被告沈维芳,女,汉族。原告尹承四与被告沈维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合,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曾��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承四与被告沈维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承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