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尹承四与沈维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四,沈维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694号原告尹承四,男,汉族。被告沈维芳,女,汉族。原告尹承四与被告沈维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合,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曾��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承四与被告沈维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承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