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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中华与被申请人李晓波申请支付令一案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小二,李老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督字第6号申请人韩小二,男,28岁。被申请人李老小,男,自然简历不详。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13000元,利息2340元,(按约定利息2分计算,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本息合计153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3000元,利息2340元,(按约定利息2分计算,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本息合计1534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对本案的事实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守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