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芳诉被告田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芳,田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志芳,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田承军,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芳诉被告田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田承军赔偿其瓷砖损失1921元,对于该请求,原告曾于(2013)南民初字第822号案件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田承军赔偿其瓷砖损失2000元,本院已由(2013)南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以收货单位不是原告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两次起诉虽主张金额不同,但属同一诉讼标的,依据民事诉讼“一诉(诉讼标的)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其诉讼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芳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王志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鹏程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