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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管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礼学与陈鼎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礼学,陈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管民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学,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鼎,男。上诉人王礼学因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此案应属不动产纠纷,双方签订了《换房协议》,其中约定的房屋为两套,但争议的是位于武汉的房屋,且双方就《换房协议》的效力已由武汉两级法院终审确认该《换房协议》有效,故此案应由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陈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99年9月26日,其与被告王学礼签订《换房协议》,约定:陈鼎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的一套二室一厅单位房改房与王礼学位于襄阳市建设路的一套二室一厅单位房改房互换给对方居住;双方同意按房改政策,待双方各自将房屋产权买断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至今,陈鼎位于武汉市的房屋未能取得全部产权,也不能办理房产证。2012年7月,武汉江汉区的房屋被拆除,原告无法履行《换房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换房协议》。综合陈鼎的诉讼请求及其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本案是因换房引起的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换房协议》中涉及的房屋为两套,一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一套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和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陈鼎已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雯莉审 判 员  黄 丽代理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