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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小毛诉被告陈娜、张某某、张春和、王桂花、张蛇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毛,陈娜,张某某,张春和,王桂花,张蛇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王小毛,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陈娜,女,32岁,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10岁,汉族,系陈娜之子。被告张春和,男,69岁,汉族,村民,系陈娜公公。被告王桂花,女,67岁,汉族,村民,系陈娜婆婆。被告张蛇陆,男,42岁,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毛与被告陈娜、张某某、张春和、王桂花、张蛇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毛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毛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