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忻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润明与被告刘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润明,刘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武润明。被告刘素英。委托代理人孙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润明与被告刘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润明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润明负担。审判长 巩小强审判员 苏金霞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邸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