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惠俊超、姚金芳与杜麦权、杜伟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惠俊超,男。申请执行人姚金芳,女。被执行人杜麦权,男。被执行人杜伟,又名杜龙辉,男。申请执行人惠俊超、姚金芳与被执行人杜麦权、杜伟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赔偿医疗等费用6100.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0元,共计614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申请人之女惠雪艳与被执行人杜伟经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中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并确定第三人惠俊超返还杜伟彩礼30000元。该判决现未履行。执行中,惠俊超要求用他应返还杜伟彩礼30000元中的6190.60元(含50元执行费)抵顶杜麦权、杜伟应赔偿他和姚金芳的医疗等费用6190.60元。本院认为,惠俊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惠俊超实际应返还杜伟彩礼23809.4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