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王昱华与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昱华,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1号原告:王昱华,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委托代理人:胡锦鹏、项永斌,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4号。法定代表人:李勤。被告: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6号。法定代表人:韩旭,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昱华与被告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王昱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昱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