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王昱华与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昱华,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1号原告:王昱华,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委托代理人:胡锦鹏、项永斌,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4号。法定代表人:李勤。被告: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6号。法定代表人:韩旭,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昱华与被告武汉石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腾峻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王昱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昱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