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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与雅安市大兴镇雅稚实验幼儿园、邱远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城民初字第170号起诉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诉被起诉人雅安市大兴镇雅稚实验幼儿园、邱远春的民事诉状。诉称:2011年10月,被起诉人邱远春对外声称雅安市大兴镇雅稚实验幼儿园准备扩建,雅安市大兴镇雅稚实验幼儿园与起诉人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被起诉人收取了起诉人工程保证金30万元。之后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先后与另外数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保证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起诉人邱远春涉嫌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以骗取保证金为目的,与起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所收取的保证金应依法退还,并赔偿因此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因此起诉请求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雅安市大兴镇雅稚实验幼儿园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二被起诉人返还3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承担起诉人的损失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已经法院刑事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被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邱远春的犯罪行为,并判处邱远春退赔该30万工程保证金。起诉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