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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