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罪犯高礼文抢劫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礼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68号罪犯高礼文,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十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礼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沪高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高礼文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礼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三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礼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一次季度表扬奖励、三次季度记功奖励,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礼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礼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