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丁培原与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培原,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432号原告丁培原,委托代理人陈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挺。委托代理人刘应梅浙江周苏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培原诉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培原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培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培原负担。审 判 长 汤常军审 判 员 程 睿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