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孔卫杰与兰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卫杰,兰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孔卫杰,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君,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盛东风,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卫杰诉被告兰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卫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卫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孔卫杰负担。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金广良审判员 和 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