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刘金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平。2011年11月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1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平伙同李华平、孟凡科、吴世银(均已判决)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海××××头厂区,在厂区110变电所内地上盗走一根200多米长的电缆线,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高时权(已判决)。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0元。2、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平再次伙同李华平、孟凡科、吴世银来到海××××头厂区,在厂区110变电所内地上,在上次盗窃过的同一个电缆线盘上再次盗走一根200多米长的电缆线,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高时权。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0元。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平伙同王浩、王红强、周胜强、何治红(均已判决)来到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勤丰船厂,在船厂数控车间内盗走一根100多米长的电缆线,后由张中华(已判决)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赵丙敬(已判决)。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000元。4、2011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金平伙同李华平、吴猛(已判决)、周胜强、何治红来到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勤丰船厂,在船厂数控车间内盗走一根120米长的电缆线,后由张中华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高时权。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0元。5、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平伙同王红强、吴猛、陈启功(已判决)等人来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泰达船厂,在船厂数控车间内盗走二根共120余米的电缆线,后用张中华的出租车将盗得的电缆线运走卖给高时权。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华平、孟凡科、吴世银、何治红、周胜强、吴猛、王浩、王红强、陈启功、赵丙进、高时权、张中华、张文良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荀某、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二、被告人刘金平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退赔。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代理审判员 陈 啸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