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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国泉、浙江沃尔润棉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泉,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沃尔润棉业有限公司,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周江琴,周俊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原审被告:浙江沃尔润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原审被告: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泉。原审被告:周江琴。原审被告:周俊。上诉人周国泉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沃尔润棉业有限公司、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周江琴、周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国泉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