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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小平诉许国君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李小平。被告许国君。原告李小平诉被告许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国君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平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许国君立即偿还我借款200000.00元。被告许国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国君于2011年2月1日立据借到原告李小平现金20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收无果,原告李小平于2013年8月15日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被告许国君书立的借条证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许国君应当立即偿还原告李小平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许国君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小平借款20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许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430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志陪审员 周洪娟陪审员 刘开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