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席守全与山东开元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守全,山东开元通用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商初字第846号原告:席守全。被告:山东开元通用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宇,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原告席守全诉被告山东开元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培民代审判员 马章元陪 审 员 赵海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