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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福建普迪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国辉、林秀英保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普迪贸易有限公司,马国辉,林秀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福建普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群、陈炳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国辉,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林秀英,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42号申请人福建普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国辉、林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普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国辉、林秀英名下价值人民币65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钟丽凤、林伟、缪星明、吴玉生各自以其名下总计8套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普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钟丽凤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雅苑X#楼XX层XXXX单元(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XXXXX7**号);二、查封林伟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245号世纪明珠X#楼XXX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5**号);三、查封缪星明名下以下3套房产: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XXX号博仕后家园X区XXX#楼X层XXX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XXXX5**号)、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XXX号三迪·凯旋枫丹X#楼XX7单元和XX8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3**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4**号);四、查封吴玉生名下以下3套房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X区X期X#楼XXXX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4**号)、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X区X期X#、X#、X#、X#楼连体部分地下X层XX车位和XX车位(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5**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8**号);五、冻结被申请人马国辉、林秀英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6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学辉